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积极性,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向省公安厅举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群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或查办的案件证据线索;
(二)举报尚未立案侦查、查办的违法犯罪事实;
(三)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
(四)提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查办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内容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完全相符,按一级线索给予奖励。
(二)举报的内容是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或部分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按二级线索给予奖励。
(三)举报的内容是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线索或相关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按三级线索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公安厅设立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社会发布需要提供线索或证据的案件基本情况及对应的奖励金额;
(二)受理违法犯罪举报;
(三)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转递、督办、回告、统计等工作;
(四)对举报线索级别提出审核建议。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公安厅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举报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电话:0851-5904988
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电话:0851-5904194
举报经济犯罪案件电话:0851-5904766
举报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电话:0851-5904728
举报刑事案件电话:0851-5906671
举报毒品犯罪案件电话:0851-5904392
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电话:0851-5620694
(二)邮件举报,举报人可登陆“贵州省公安厅”()的举报邮箱进行举报;
(三)信函举报,举报可寄送信函到省公安厅举报中心(贵阳市宝山北路82号)进行举报;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省公安厅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等个人信息。举报人对由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的真实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公安厅举报中心建立举报材料保密管理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密码等情况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
第九条 公安厅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按照“归口办理、分级查证”原则及时转递相关公安机关查证。
第十条 经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查证并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举报线索奖励级别和奖励金额建议,报省公安厅审核确定线索级别和奖励金额。
查证立案机关为省公安厅的,省级财政直接向省公安厅下达举报奖励资金,由省公安厅通知举报人并发放奖金;查证立案机关为市、县公安机关的,省级财政将奖励资金下划市、县级财政,由市、县级财政下达同级公安机关,由市、县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并发放奖金。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省公安厅举报中心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亲自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第十三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案件类别
案件性质
举报奖励最高标准(元)
一级线索
二级线索
三级线索
(一)举报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
举报组织、领导、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重大案件
500,000
40,000
20,000
一般案件
50,000
10,000
5,000
举报资助、参加暴力恐怖活动、包庇暴力恐怖犯罪人员
重大案件
100,000
40,000
10,000
一般案件
10,000
300
100
举报制作、贩卖、运输、传播、持有、复制载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物品
重大案件
50,000
20,000
10,000
一般案件
10,000
5,000
100
举报传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方法,制爆试爆
重大案件
50,000
20,000
5,000
一般案件
10,000
3,000
100
举报涉及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在逃或潜藏本地
重大案件
30,000
10,000
5,000
一般案件
5,000
2,000
100
(二)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宪法等以颠覆国家目的的案件
重大案件
100,000
40,000
20,000
一般案件
10,000
5,000
1,000
非法传教、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活动
重大案件
100,000
40,000
20,000
一般案件
5,000
3,000
1,000
邪教组织违法犯罪
重大案件
5,000
3,000
1,000
一般案件
1,000
500
100
(三)举报经济犯罪案件的
举报“两非”犯罪
重大案件
20,000
10,000
5,000
一般案件
5,000
3,000
1,000
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重大案件
20,000
10,000
5,000
一般案件
5,000
3,000
1,000
举报假币类犯罪
重大案件
20,000
10,000
5,000
一般案件
5,000
3,000
1,000
举报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重大案件
20,000
10,000
5,000
一般案件
5,000
3,000
1,000
举报商业贿赂类犯罪
重大案件
20,000
10,000
5,000
一般案件
5,000
3,000
1,000
(四)举报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的
举报涉黄涉赌、食品药品、假、劣、伪商品犯罪以及环境保护
重大案件
5,000
2,000
1,000
一般案件
1,000
500
100
(五)举报刑事案件的
命案
重大案件
50,000
30,000
10,000
一般案件
10,000
5,000
1,000
A级通缉令
100,000
40,000
10,000
B级通缉令
50,000
20,000
5,000
涉枪涉爆、放火、劫持等案件
重大案件
10,000
5,000
1,000
一般案件
3,000
1,000
100
涉黑
重大案件
30,000
10,000
5,000
一般案件
10,000
5,000
1,000
“三电”犯罪
重大案件
20,000
10,000
5,000
一般案件
2,000
1,000
500
(六)举报毒品犯罪案件的
走私、运输、贩卖毒品
重大案件
50,000
30,000
10,000
一般案件
3,000
1,000
100
非法制造毒品厂(点)
50,000
20,000
10,000
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
20,000
10,000
5,000
(七)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
交通肇事逃逸
重大案件
10,000
5,000
2,000
一般案件
1,000
500
100
(八)对特殊的违法犯罪案件,须提高奖励金额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举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举报的;
(二)公安机关案件侦查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检举属其职责范围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信息的;
(四)法律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的其他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只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省、市(州)、县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案件办理地公安、财政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就同一案件在向除公安厅以外的其他部门进行举报的,且已由其他部门进行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人有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泄漏线索给他人举报,或违反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举报奖励办法并安排奖励经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