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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养易,养而长久难,司法宜平衡血缘与养育价值

时间: 2026年5月30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同样是至亲身份,一方承担了二十余年抚养照料职责、将孩子抚育成人,另一方二十余年未尽抚养照料职责,最终在百万级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付出与所得之间形成强烈反差。这场发生在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的财产分配纠纷,其讨论价值已超越个案本身,折射出司法实践在面对血缘身份与实际养育贡献时的裁量难题。结合《民法典》第 1122 条可明确:死亡赔偿金系赔付给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性质上不等同于遗产,不宜直接套用遗产法定继承顺位进行分配。死者向某程自幼双亲双重缺位,除叔伯长期承担抚养照料职责外,其姑姑向万分二十余年持续付出,共同支撑起少年艰难的成长境遇。2022年7月27日向某程不幸在外务工期间身亡,涉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共计1323460元,这笔赔偿金,应是对死者的慰藉,更是对近亲属与实际抚养人的补偿。原审判决作出的分配方案存在较大争议:长期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生母王某凤分得80%巨额赔偿金,一众长期实际抚养逝者的亲属分配比例偏低,全程二十余年悉心抚养向某程的姑姑向万分的诉求甚至未被支持、未获得分配。

一、稚子自幼双亲长缺,家族温情抚育成人

1995年11月7日出生的向某程,人生开局便陷入困境。早在其尚未出生时,生父向万元便外出务工失联,直至2024年经司法判决宣告死亡;在向某程年仅1岁2个月时,生母王某凤离家出走,自此未再履行任何抚养照料职责。王某凤后续多次改嫁,另行组建新的家庭并生育多名子女,具备充足劳动能力与稳定经济收入,却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里,从未支付抚养费、也未曾探望过孩子,怠于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对孩子的成长从未过问。

双亲同步缺位,年迈祖父母无力独立抚养孩童,老人离世后孩子更是无人照料。在此情况下,向某程的姑姑向万分、叔伯向某权、向某杰等一众至亲,主动承担了抚养责任。其中向万分作为二审上诉人,在无任何直接法定抚养义务的前提下,持续照料向某程,全程承担其生活费、衣物、零花钱等全部生活开支,打理饮食起居、陪伴求学成长,给予了孩子长期的关怀与家庭支持,是向某程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照料者,也是向某程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亲人。

2022年向某程外出务工遭遇车祸身亡,其后事也全程由家族亲属操办,生母王某凤全程未参与、亦未履行义务。依据《民法典》第 1067 条、第 1068 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失联、离异、再婚等情形而免除。王某凤具备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却二十余年弃养子女,该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二、分配方案引争议,养育付出未获合理认定

该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表示不服、提出异议,根源在于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三大层面均存在错误。针对向万分二十余年实打实的抚养事实,原审判决事实认定存在偏差,将其二十余年常态化共同生活、全程抚育的付出,简单认定为亲戚间“短暂照顾、亲情往来”,直接否定向万分的事实抚养人身份,未能充分考虑客观抚育事实。

在证据审核层面,一审法院的证据采信标准存在不当。向万分庭审中提交了村委会官方证明、多名知情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二十余年抚养事实。但一审法院未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证据审核规则,对相关证人证言未予采纳,且未出具书面裁定,证据采信缺乏充分依据。同时,法院混淆死亡赔偿金法律属性,错误直接援引遗产继承规则裁判,未能充分保障向万分等实际抚养人的合法权益。

从分配法理来看,本案应当参照两大核心法条:《民法典》第 1130 条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相关财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者,可酌情多分。《民法典》第 1131 条补充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自然人,依法有权分得相应份额。原审法院未适用上述裁判依据,在王某凤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下,依旧判决其分得80%赔偿金,分得金额达1058768元,而向万分未获得分配,其余抚养亲属向某权、张某芳、向某杰各分得10%,权责失衡。该判决未体现对弃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与立法初衷及权责对等的基本法律原则不符。

三、为厘清权责归属,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向万分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具体明确: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中驳回向万分诉讼请求的该项判决;依法认定向万分的实际抚养人身份,判令其分得总赔偿金20%份额;判令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王某凤承担,对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王某凤少分或不分赔偿金。

结合相关生效判例,向万分的诉求具备相应法理支撑。多地法院裁判标准基本一致:非法定顺位亲属,只要与逝者形成长期稳定的家庭共同体、承担实质抚养扶助义务,即可拥有赔偿金分配资格。此外,当事人指出一审裁判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机构赔付,隶属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侵权方赔付,隶属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二者赔付主体、法律关系、权利基础相互独立,司法实践中普遍支持双重受偿,不存在互相抵扣或抵减的情形。另外,向万分并未参与案涉工亡款分配,原因是工亡款处置分配期间,其本人对此全然不知情。

四、法理人情双向并行,彰显公序良俗导向

纵观本案全貌,向万分的上诉之举,并非单纯的经济利益主张,而是对二十余年抚养付出的法律确认,系寻求司法公正的体现,是一场关乎亲情伦理、公序良俗与司法价值导向的法律救济。从法理层面来讲,王某凤拥有法定母亲身份、具备抚养能力与条件,却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死亡赔偿金;向万分虽无法定抚养义务,但持续照料、全程抚育向某程长大,填补了家庭抚养空白,减轻了社会救助压力,理应得到法律的公平评价与保护。

司法判决兼具定分止争与价值引领的双重作用。若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审理中得以维持,不仅可能影响履行抚养义务者的积极性,也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导向:似乎仅凭血缘身份即可优先于实际抚养贡献,导致未尽抚养义务者获得主要份额,而实际抚养者未获相应认可。该结果将不利于优良家风建设,也不利于公序良俗的弘扬。法律鼓励抚养行为,注重权利义务相一致。期待上级法院能够正视一审审理中存在的争议点,兼顾法理与人伦,依托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重新核定赔偿金分配,纠正分配失衡的现象,守护社会善意,维护司法公平与公信力。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6485937098079609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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