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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建上诉技师学院工程款支付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引质疑

时间: 2024-11-24 16:34 作者:贵州新闻 来源:未知 点击:

400万工程款“迷失”,山东一建称合同正义遭到无视,提起上诉盼公正判决

近日,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一建”)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就与秦皇岛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技师学院”)的工程款支付纠纷提起上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项4394480.78元,并承担延迟履行利息及诉讼费用。山东一建指出,一审法院在关键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被无视,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性的广泛关注。

工程款支付“迷局”:技师学院未经授权将工程款付给第三方

根据山东一建的上诉状,事件的起因源于一笔400余万元的工程尾款。2022年3月,山东一建与技师学院签订合同,负责建设技师学院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项目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在最终付款过程中,技师学院未将工程款付至合同约定的山东一建账户,而是在未经山东一建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支付给了第三方公司——秦皇岛奇胜松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一操作导致山东一建的正当款项被绕过,企业合法权益因此受损。

更令人不解的是,山东一建多次通过函件通知技师学院更改收款账户,但技师学院并未予以重视,反而继续将工程款打入第三方账户。山东一建认为,这一行为不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甚至存在主观恶意,严重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此次上诉中,山东一建明确提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技师学院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财政局不允许更改账户的证据存疑,技师学院内部截屏是否可信?

山东一建的上诉状中指出,技师学院在一审中的一项关键证据为一份内部系统的截图,显示财政局不允许更改收款账户,并且款项支付已完成。然而,山东一建对此提出了质疑。

首先,技师学院所提交的截屏并未经过勘验和出示原始证据,真实性存疑。此外,截图中显示的请款金额、时间等信息均与合同金额和实际支付情况不符。山东一建指出,根据正常的财政流程,技师学院在未完成财政审批之前,不可能提前支付大额款项,而技师学院却于2023年10月前向山东一建支付了8128228.22元,这与其一审中所述的“财政审批后才能支付”相矛盾。

上诉状进一步指出,该截图显示的财政局不允许更改账户的信息不实。事实上,技师学院曾在此前对收款账户进行过一次变更,这表明账户变更是可以实现的,完全符合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技师学院继续向第三方支付尾款的行为,是否另有其他动机,值得深究。

吴琼身份存疑,款项为何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公司?

一审判决认为,技师学院可以将款项支付给所谓“实际施工人”吴琼,认为这种支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然而,山东一建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出,吴琼并未提交任何实际施工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仅凭一份“挂靠协议”就认定吴琼为实际施工人,未进一步核查施工情况,事实认定明显不清,证据严重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技师学院的支付对象并非吴琼本人,而是第三方公司秦皇岛奇胜松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一建提供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与吴琼没有任何股东或管理关系。一审法院仅凭吴琼单方面的说法,就认定技师学院履行了合同义务,免除了技师学院的付款责任,显然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山东一建在上诉中指出,技师学院直接支付款项给与吴琼无关联的第三方公司,不仅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流程,也让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被不合理地剥夺。上诉状中强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技师学院作为发包方,付款义务对象应为合同签约方山东一建,而非第三方。

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忽视,法律适用错误损害企业权益

山东一建的上诉理由还指出,一审法院未能准确适用合同法中的相对性原则。根据《民法典》第465条和第509条的相关规定,发包方应向合同签约的承包方履行付款义务,只有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依据法律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此次技师学院在没有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情况下,直接向第三方付款,一审判决竟然对此予以认可,无疑是在无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山东一建进一步强调,自己与吴琼之间并不存在欠款关系,反而在另案中已依法对吴琼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却在核心事实未清、未确认欠款金额的情况下,认可技师学院绕过山东一建直接向第三方付款,显然是对合同正义的漠视,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权益。

民营企业权益保障之路漫长,呼吁司法公正回应

在上诉中,山东一建请求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要求技师学院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及相关利息。山东一建指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的严重问题,导致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山东一建的遭遇引发了社会对民营企业合同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对于一个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来说,按合同获得工程款本应是天经地义之事,然而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忽视,工程款却“飞入”他人账户,企业的权益被无端剥夺。这一事件不仅是个体案件的纠纷,更是整个民营建筑行业对合同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呼声。

在国家提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民营企业的权益保障不应成为法律的“盲区”,更不应被模糊的“挂靠关系”所掩盖。山东一建的上诉是为民营企业发声的一个契机,司法体系在复审中能否重新审视此案,依法维护合同正义,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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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贵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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