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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缙云县永安水电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司法与纪检监督引争议

时间: 2026-01-26 11:56 作者:贵州新闻 来源:未知 点击:

关于缙云县永安水电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司法与纪检监督争议

缙云县永安水电有限公司(下称"永安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程序,引发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程序与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持续质疑。涉案15%股权的取得是否涉嫌公职人员职权贪腐、民事诉讼程序是否违反"先刑后民"原则、以及当地纪委对涉腐举报是否充分履职,成为本案三大争议焦点。
一、事件缘起:创始人去世后的股权纷争
2022年4月,永安公司创始人、持股50.05%的董事长徐柳平因交通事故去世。其遗孀陈韵秋与女儿陈薇在整理公司事务时发现,登记于徐柳平名下的部分股权涉及多重历史争议。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司法材料,争议股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原登记在案外人李向阳名下、后转让给周子婉(时任缙云县水电局领导李某之妻)的15%股权;二是登记在王令仪名下(时任缙云县发改委领导王某之女)的2.5%股权。举报人陈韵秋指控,上述股权实为李某、郭某忠、江某强、王某等人利用职权向徐柳平索要的"干股",未实际出资,涉嫌经济犯罪。
二、15%股权之争:合法出资还是职权贪腐?
举报人核心主张是,该15%股权源自2000年代初永安公司筹建期间,时任水电局领导李某、电力局领导郭某忠、电力局副领导江某强三人,以审批便利为条件,向徐柳平索取的股份。为掩盖真相,三人以虚构的"李忠强"名义与徐柳平签订协议,后借用江某强亲戚李向阳的身份证完成工商登记,最终转至周子婉名下。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江某强因受贿罪已于2004年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刑六年。举报人强调,李某2007年亦因受贿罪被遂昌县法院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但前述15%股权问题未在其刑事判决中体现,属于"漏罪"。
争议关键在于:周子婉一方持有股权转让协议及分红记录,而举报人则指出"李忠强"主体不存在、协议无其他股东签名、与工商章程不符、且无实际出资凭证。缙云县纪委在接受举报后,曾就该协议真实性展开调查,但举报人认为调查"仅简单询问李某本人,未作深入核实"。
三、司法程序争议:从"驳回起诉"到"确权判决"的反转
本案司法程序经历多次转折,引发当事人对程序合法性的质疑:
2022年5月,周子婉、王令仪分别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缙云县法院以"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为由,作出(2022)浙1122民初1491号之二、1477号之三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该裁定。
2023年,周子婉再次起诉后,缙云县法院作出(2023)浙112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确认周子婉持有永安公司20.5%股权(含争议15%及后续受让的5.5%)。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11民终1418号二审维持原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以(2025)浙民申1380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举报人提出的核心程序违法指控包括:
1.违反"先刑后民"原则:在纪检监察机关未就涉腐问题作出明确结论前,法院径直审理民事确权,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不符。
2.送达程序瑕疵:一审材料送达至周子婉家中并由李某签收,导致永安公司未及时应诉,涉嫌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
3.超越职权取证:一审法院主动调取的分户清单、谈话笔录等证据,未经当事人申请,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严格限制。
4.超越诉讼请求裁判:周子婉起诉时未主张确认20.5%股权份额,原审判决内容超出诉求范围,且存在前后矛盾。
5.证据效力争议:作为定案依据的分户清单包含非股东"陈雪新"的分红记录,且2004年周子婉分红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符,举报人认为该证据存在虚假记载。
四、纪检监督争议:漏罪追诉与履职充分性
本案另一焦点指向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问题。举报人多次向缙云县纪委、监委反映李某、王某涉嫌索股受贿,但认为相关部门"采取欺上瞒下、玩忽职守、故意包庇手段",具体表现为:
1.追诉时效理解争议:缙云县纪委办案人员曾向举报人表示,李某犯罪行为"已过二十年,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反驳称,李某2012年刑满释放,其"漏罪"未过追诉时效;即便刑事追诉受限,依据《监察法》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应立案审查调查并作出党纪政务处理,不存在"过时效不追责"的例外。
2."李忠强"协议定性分歧:举报人指出,"李忠强"系三人名字组合,主体根本不存在,以此虚拟主体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但纪委干部宋国光等人却称"虚拟名字允许存在",举报人认为此举系"为李某开脱罪责"。
3.公务员经商合规性争议:纪委工作人员关于"公务员参与企业经营合理合法"的解释,被举报人质疑违背《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公务员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25年12月1日受理陈韵秋、陈薇的民事监督申请(丽检信访受〔2025〕88号)。举报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期待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及审判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五、法律适用与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
•《刑法》层面:若举报人所述"干股"情节属实,可能涉及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伪造印章行为可能触犯第二百八十条。但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达到刑事证明标准。
•《民法典》层面:举报人主张徐柳平生前的股权转让因公司股权已质押而无效,依据为第四百四十三条关于股权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层面: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检察监督是最后的程序救济途径。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检察机关需审查生效裁判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或法律适用不当。
•《监察法》及纪检监察法规: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纪检监察机关负有调查处置职责。举报人强调的"追诉时效"仅限制刑罚权,不影响党纪政务责任追究,符合纪检监察"终身追责"原则。
六、当事人诉求与现状
举报人陈韵秋、陈薇表示,丈夫与父亲徐柳平生前为隐瞒李某等人索贿事实,在纪委调查中"三缄其口",导致李某逃脱该部分受贿的定罪。2009年,周子婉、王令仪已办理股权转让并收取款项。如今二人再次主张股权,被举报人认为"完全非法"。
目前,案件处于检察监督程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已受理但尚未作出结论。举报人希望通过媒体关注,推动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案件证据采信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同时敦促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涉腐问题立案审查,形成完整调查结论。
在一审法院主审法官掌控、操作下,(2023)浙民1122初538号民事判决“因徐柳平名下的永安水电公司股权处于出质状态,在未取得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果作了变更登记。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历史股权关系、公职人员职权行为、刑事犯罪指控与民事确权程序相互交织。司法裁判需在保护合法产权与打击职权贪腐之间寻求平衡,而纪检监察机关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方式亦面临检验。在检察监督程序尚未终结前,各方证据与主张仍有待权威部门依法审查。公众期待,最终结论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双重检验。 金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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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贵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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